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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根据张明楷教授的定义:法的效力是指即法的约束力的通称。
2、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。
3、从效力渊源上分,又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。
4、前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,后者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。
5、从法的效力对象、时间、范围上分,分为具体效力和一般效力。
6、一般效力指:把法的效力作为整体来看,看得出法的效力有时间,空间,对象三个要素构成法的约束力。
7、具体效力是指,每个法或者法律文件规定的具体事项的效力。
8、法理学的法的效力是指一般的法律效力,也就是时间、空间、对象三要素构成的法的约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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